小贾是一个自然人,自己经营着一个公众号,拥有5w+粉丝。小贾在公众号发表原创的文章经常引起读者共鸣,因此获得不少读者的打赏。那么请问,个人经营的公众号获得的打赏是否需要纳税?需要的话,怎么交?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关于公众号文章获得打赏收入的交税,有以下几个观点:
1、认为公众号的打赏是赠与,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即自然人从另一自然人处取得的打赏收入,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也有人认为,打赏的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一次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20%计算个税。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3、另有人对于自媒体打赏的收入倾向于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明确是指个人提供的各项劳务获得的报酬。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因此,应有微信等平台代扣代缴。
不过,《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表示,“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