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度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满足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免于汇算清缴政策:一是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二是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注意: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包括在免于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范围内。
3、2022年1月1日以后,单位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可以单独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选择单独计税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4、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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