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彩票销售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彩票销售额达到3084.78亿元,同比增加345.79亿元,增长12.6%。为促进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彩票中奖收入的性质、口径以及彩票机构登记管理等事项。
免税限额1万元
12号公告第一条便明确了彩票中奖收入的性质和具体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适用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假设张先生在彩票销售网点,花费2元购买了1注“双色球”彩票,幸运中奖,每注奖金8000元。由于张先生一次中奖收入未超过10000元,根据12号公告、财税字〔1998〕12号文件、国税发〔1994〕127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同样的彩票销售网点,李女士购买了1注“快乐8”彩票,每注奖金15000元,超过了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此次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元,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李女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20%=3000(元)。
“一次”界定很关键
12号公告明确,彩票中奖收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一次”界定十分关键。目前,我国在售的彩票大体可分为两类: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其中,电脑彩票游戏玩法各异,如双色球、大乐透、足球竞彩等;即开型彩票有不同的面值,如刮刮乐等。两类彩票不仅形式不同,而且一次中奖收入所适用的政策口径有显著差异。
12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购买“双色球”彩票,同一组号码投入50注;开奖后,幸运中奖,每注奖金8000元,中奖金额共计40万元。同时,王女士还购买了“足球竞彩”彩票5张,开奖后有3张中奖,且3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相同,即3张中奖彩票为同一期,中奖金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6000元。
根据12号公告规定,王女士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由于“双色球”和“竞彩足球”彩票属于两种不同的电脑彩票,故应分别计算一次中奖收入,进而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王女士购买的“双色球”彩票,同一期中奖50注,每注奖金8000元,一次中奖收入应为50×8000=400000(元),超过10000元,应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0×20%=80000(元)。王女士购买的“竞彩足球”彩票中奖3张,且3张中奖彩票为同一期,一次中奖收入应为2000+3000+6000=11000(元),超过10000元,应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0×20%=2200(元)。也就是说,王女士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2200=82200(元)。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税款82200元,并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例如,假设杨先生购买“海南珍宝”,投入50注,中奖3注,中奖金额分别为10000元、2000元、400元。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购买的“海南珍宝”属于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根据12号公告,应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3注中奖金额的合计,也就是10000+2000+400=12400(元),超过10000元,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额12400×20%=2480(元)。彩票销售机构负责代扣代缴税款2480元,并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12号公告,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例如,假设陈女士购买“刮刮乐”即开型彩票2张,全部中奖,中奖金额分别为20元、100000元。陈女士购买的2张“刮刮乐”,应按照单张彩票中奖金额分别确定一次中奖收入。其中,一张中奖金额20元,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张中奖金额100000元,超过10000元,适用20%的税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20000(元)。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税款20000元,并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需要主动配合登记
根据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要兑付电脑彩票中奖金额超过3000元,都需要登记彩票中奖者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彩票机构兑付“刮刮乐”等即开型彩票时,是否须登记中奖人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12号公告未作要求,故仍按照原即开型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1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实务中,彩票机构办理免税或者纳税申报时,可以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进行彩票中奖人员信息采集后,选择偶然所得为中奖人员办理个税申报,更加便捷高效。笔者提醒,彩票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须严格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将面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12号公告虽然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但是对于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且尚未兑奖的彩票,也按照新规定执行。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任丘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冲 高立润 史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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