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个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三、案例讲解
某企业雇员陈某2019年1月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陈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30万元,当月陈某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万元,1月份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设定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扣除)。
解析:
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300000-80000×3=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
一次性经济补偿应纳个税=60000×10%-2520=3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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