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2、收入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按收入全额作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 酬 所 得:收入减除20%的费用,再减按70%的余额为收入额
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
3、综合所得扣除范围
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医疗、养老、失业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4、案例说明
某公司员工张某,2020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两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500-2,000=1,500,适用3%税率,应预扣预缴税额=1,500×3% = 45元;
2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2-5,000×2-1,500×2-2,000×2=3,000,适用3%税率
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3%—45 = 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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