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职工取得的加班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话题:加班费是否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进一步明确,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因此,加班费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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