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征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既然是“员工”,说明就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虽然提供了不同的劳务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但是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依然需要将所有报酬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甲是某厂的生产工人,当月按计件工资取得一份工资,当月因为推荐了几位老乡入职,工厂按照成功招聘的工人数支付报酬500元/人。某甲虽然取得了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但是由于与该工厂存在“雇佣”关系,两项报酬都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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