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居民个人周思雨是一名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为杭州星星教育有限公司的一名在职员工,本年有两种获取综合所得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从杭州星星教育有限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50000元(含加班为任职单位杭州星星教育有限公司培训10000元),业余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税前稿酬收入20000元。
方案二:若周思雨放弃加班为任职单位杭州星星教育有限公司培训减少税前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则可以增加写作时间,相应的增加税前稿酬收入10000元。
周思雨本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共计36000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二、筹划依据
1、综合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三、筹划思路
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而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以实际金额作为收入额,因此同等收入的情况下,个人应当尽量优先获取稿酬所得,其次是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最后是工资、薪金所得。
四、筹划过程
方案一:从杭州星星教育有限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50000元(含加班为任职单位杭州星星教育有限公司培训的收入10000元),业余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税前稿酬收入20000元。
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0+20000*(1-20%)*70%-60000-36000=65200元
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5200*10%-2520=4000元
方案二:从杭州星星教育有限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40000元,业余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税前稿酬收入30000元。
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00+30000*(1-20%)*70%-60000-36000=60800元
本年综合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800*10%-2520=3560元
五、筹划结论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40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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