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来预扣预缴个税,因为聘用的大学实习生不属于公司员工。
总结: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分是我们实务工作的难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明确定义,相关政策文件也没有在理顺逻辑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明确,导致众多税收争议。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提供劳动过程是否独立、劳动者是否发生额外成本、用工单位是否承担给付最低工资等形式标准,都可以作为判断两者关系,并据以判断所得税目的根本标准,需要我们在实务工作中仔细甄别,找出最本质的区别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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