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计算公式
1.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个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三、案例讲解
某职员2019年入职,2023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 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 -555 =625 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 -555-625 =18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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