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本单位获得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免个税。其中:
(1)高级专家从劳动人事关系单位取得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支付的工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为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外,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单位以外的培训费、讲座费、顾问费、报酬等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当纳入工资所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生活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五,救济金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六,抚恤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工伤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一、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补贴或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误餐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餐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根据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市和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如果真的需要在外面吃饭,按照实际误餐次数和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纳入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安置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号),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款人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明细清单,视为个人购买,自购买产品下个月起,按月扣除不超过200元/月。
十四,供暖费补贴
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自治区均有相关标准,按当地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北京没有标准。
十五,个人举报、协调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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