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财税〔2018〕164号)
二、政策分析
离职补偿分为两种情况:
1、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这种情况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不能享受以上的"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不再续签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讲解
1、M公司员工王小二与该公司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取得M公司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0万元。当地上年年平均工资7.80万元。请问王小二应如何缴纳个税?
解析: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而取得的一次性离职补偿收入离职补偿金,应全额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2、2021年5月,甲公司与员工张某解除劳务合同,张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70000元,已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400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000元,甲公司应如何进行扣缴申报?
解析:
张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70000元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240000元(=80000×3),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40000元,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370000-240000-40000=90000(元)
查《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应纳税额=90000×10%-2520=6480(元)
四、其他相关政策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汇算清缴也不需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
4、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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