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二、为什么扣缴单位代扣工资的税款成了预扣预缴
大家知道,2019年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每月的工资采用预扣预缴的方式,第二年3-6月采用汇算清缴进行补税和退税。具体如下:
1、年度中间发工资单位所扣缴的税款,只是按照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一种方法。
2、根据个人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其应纳税款。
3、对日常多预缴的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及时、足额退还。
三、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已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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