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如果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作为支付单位应当如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一、支付居民个人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
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如果该收入为免征增值税或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则为全额收入。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注意: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统称为综合所得,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按年度”、“合并计算”并不意味着日常不扣缴个税、也不是不单独扣缴个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都需要先分项单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最后再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办理汇算清缴,在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多退少补。汇算清缴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即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环节:不能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附加税费、其他扣除、捐赠扣除,上述项目于汇算清缴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特殊规定: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当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而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预扣法。在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捐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虽然保险营销人员和证券经纪人获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所得”,但项目是与居民个人一起使用的“工资薪金收入”项目预扣预缴方式相同-累计预扣方式。
2.实习劳务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实习生而言,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本人也无需承担个人需要负担的“三险一金”部分,所以不存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下不涉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校实习生不涉及。至于税金及附加,作为实习生,只是在实习单位临时工作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所支付的费用应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公司会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习生属于公司的员工,按增值税的规定,员工为自己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活动,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增值税的规定,实习生给公司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所说的服务,对于实习生所提供的服务,虽然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是免征增值税。总而言之,无论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学生所提供的服务均没有收增值税,相应附加税费也没有。预扣率、速算扣除数使用的“工资薪金收入”项目预扣预缴方式相同-累计预扣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告规定,实习者必须是在校学生,所接受的必须是全日制教育,已毕业的学生、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不属于这一范围。比如,高三毕业的学生利用上大学前的暑假打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就不属于政策适用范围。
二、支付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时,无“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程序,而是直接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就可以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下: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为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同时,适用税率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对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如下: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由此可见,代扣代缴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不存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附加税费等其他扣除、捐赠扣除。
注意: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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