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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及申报地点

2020-04-17 17:14:50作者:admin来源:未知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有哪些办理方式呢?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又该如何确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自已办。

即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二、单位办。

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

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请人办。

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地点与自行汇缴地点相同。

来源:李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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