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三、个税计算公式及案例讲解
老王是上海某公司工作10年的员工,2020年11月离职,公司给其发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100万元。假如上海2019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14962元/年。
解析:
取得的离职一次性补偿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确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老王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114,962.00×3=344,886.00(元)
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00-344,886.00=655,114.00(元)。
查阅综合所得个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52,920.00元。
3.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55,114.00*30%-52,920.00=143,614.20(元)。
因此,老王2020年11月离职取得的离职一次性补偿金1,000,000.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3,61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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