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作为在校大学生学习阶段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一是可以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
二是可以推动学习模式向工作模式的渐变,实现学校生活与社会工作之间的预衔接。
那么,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收入要不要扣缴个税?如何扣缴个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接受在校学生实习,通常会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而实习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
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临时的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实习生取得的实习收入,从个税的角度来说,并非工资,而是劳务报酬。
因此,实务中,对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收入,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的,而不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处有争议,闲云只谈实务中的执行情况)
如果对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的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实习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800元后按20%的税率计税;如果超过4000元,扣除20%后按20%的税率计税。
【案例引入】
小明是一名财税专业大三学生,暑假期间到一家事务所实习,根据实习协议,小明5月-7月分别取得收入3500元、4500元和5000元。
事务所6月份、7月份扣缴个税如下:
6月份(扣5月份个税)
(3500-800)×20% =540(元)
7月份(扣6月份个税)
4500×(1-20%)×20% =720(元)
那么,接下来的8月份扣7月收入的个税时,如果事务所这样算:
8月份(扣7月份个税)
5000×(1-20%)×20% =800(元)
对不对呢?
错!错!错!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
公告规定,自8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没错,公告说了,尽管实习生取得的是劳务报酬所得,但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进行预扣预缴!
根据13号公告,小明实习收入个税,8月份事务所要这样扣:
(3500+4500+5000-5000×3)×3%-540-720=-1260(元)
应纳税额为负数,8月不用再扣个税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按照旧扣税法,小明8月要缴税800元;
按新扣税法,小明8月不用缴个税。
但是,8月份小明的预扣税额为负的1260元,这1260元正是小明6月份和7月份已被扣缴的税额,那么,这1260元能不能在8月份退税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小明6月和7月被扣缴的1260元个税,要到2020年年度终了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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